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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自理老人突发疾病身亡,家属索赔29万,法院:养老院无需担责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位自理老人因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9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小吴系老吴的女儿。2016年12月18日,76岁的老吴入住某老年公寓。经过养老公寓的观察和综合评估评,认为老吴虽处于高龄并有高血压、哮喘等疾病,但总体身体正常,属自理老人。
老吴依照自理标准缴纳了护理费、住宿费等费用。2017年1月7日凌晨,老年公寓的工作人员在查房的过程中,发现老吴半倚靠在门边,手拿一杯牛奶,已经没有脉搏和呼吸。经120急救医生检查后,确认吴某某已死亡。
小吴认为,老年公寓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老人发生跌倒摔伤事故后,未及时通知家属和送医,致使老吴死亡,老年公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老年公寓赔偿各类损失29万余元。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突发疾病身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因被告管理不善致使老吴摔倒,并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导致死亡,但《急救病历》并未载明老吴有外伤或因摔伤致死;
老吴属于自理老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不善导致老吴摔倒的情形;
且双方均确认老吴患有严重哮喘病,《居民死亡殡葬证》也注明死亡原因为慢性支气管炎,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老年公寓系经民政局批准设立的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非盈利机构。老吴与老年公寓实际构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
双方应根据《入住托养合同书》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从审理的情况看,养老公寓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切实履行了提供住宿、饮食、卫生、查房等合同义务。
现有证据显示老吴系因病死亡,无证据证明老年公寓的服务存在瑕疵或者老吴的死亡与被告提供的服务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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