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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老龄化,49个城市试点长期护理保险,长护险走向何方?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先后在49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截至2022年末,已有1.7亿人参保,超过120万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2023年是试点“交卷年”,相关部门正在加紧政策出台前的规划研究,建立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进入倒计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我国建立一项崭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指引。11月30日,主题为“落实二十大报告精神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第四届社保管理论坛在京举办。部分省份医保机构代表、社会保障领域专家学者、长期护理相关企业代表齐聚一堂,共商社会保障大计,共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
社保“第六险”已有1.7亿人参保
据了解,长期护理险被称为社保“第六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
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印发,提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原则性要求,明确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等15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标志着国家层面推进全民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启动。
该指导意见提出,长期护理保险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所需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具体待遇享受条件和支付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
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
2020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增至49个。
记者从第四届社保管理论坛上了解到,截至2022年末,已有1.7亿人参保长期护理保险,超过120万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各地制度创新百花齐放,专家建议分“两阶段推进”
11月30日举行的第四届社保管理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总结了长护险试点七年来取得的成就,包括参保规模不断扩大、制度的劳动力溢出效应和产业促进效应正在形成、各地制度创新百花齐放。
据辽宁省盘锦市委常委、副市长段家喜在论坛上介绍,作为国家第二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盘锦市形成了“1+6+1”的长期护理委托经办模式,通过1家保险公司主承办,6家公司参与承办,同时委托一家第三方机构进行等级评估的市场化、职业化、规范化运营,解决了当地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保障,建立了符合盘锦实际、有利于在辽宁省推广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待遇处四级调研员梁明理表示,山东省形成了多元筹资、城乡一体、医护兼顾、市场主体为特点的长期护理模式。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特殊待遇事务部部长许俊涛表示,广州市建立了待遇种类全面的长期护理保险,满足了长期失能人员、延续护理人员、设备使用人员的多样化需求。筹资方面,广州实行了单位、个人、财政共同承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并针对不同类别人群实行了差别化费率。待遇方面,长护险标准向居家倾斜,支持居家照护服务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杨菁介绍了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的背景和工作思路。据杨菁介绍,北京市石景山区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先行试点区域,在试点中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城乡筹资标准、失能评估标准多样性、服务需求与服务内容匹配度、服务体系建设、创新经办管理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和挑战,未来北京将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框架、明确评估体系、理顺“评估-服务”逻辑关系、提升经办能力、加强护理服务人员培训和服务监管等方面继续开展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原副局长陈金甫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未来应该积极探索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探索统一规范的保障标准体系和专业独立的评定机制,探索建立在“战略性购买”理念下的长护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探索全责全职全流程并逐步实现法人治理的新模式。在探索过程中,应该坚持“以支定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筹资原则、“基本保障,缴费挂钩,约定服务,费用分担”的待遇原则和“服务适宜,效能匹配,竞争准入,激励补偿”的服务付费原则。他建议要以技术革命为靶点,进一步引领护理服务及技术高质量发展。
郑秉文认为,长护险有五个方面问题需谨慎对待:在功能定位上,受益人是否仅限定为老年群体?在运行模式上,参保范围是否限定为城镇职工?在保障模式上,应采取一体化保障还是分类保障?在筹资模式上,筹资水平、缴费模式、征收模式和筹资原则如何设定?在服务模式上,应提供现金给付还是现场服务?同时,他建议将“长期护理保险”改为“长期照护保险”,以便将治疗与照护区别开来。最后,他提出了制度定位的“两阶段推进”:第一阶段是2035年之前,属于过渡阶段,第二阶段是2035年-2050年,长护险覆盖到全国。他表示,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49个试点城市要设立“两阶段推进”过渡期,并尽快推向全国。
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原副司长段政明强调,发展长期护理保险要重点处理好政府、社会、家庭、个人与市场的关系,同时要处理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医养结合的关系,明确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监管机构、委托机构、评定机构、服务机构的责任边界,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共同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以及管理服务的规范。
来源:新京报,记者 叶红梅